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需要。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的適用。學校應自行檢視是否已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二十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更可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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