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假設消費滿1000元即贈送10點,可於下次消費時折抵10元之情形,本次銷貨收入1000元應已全額實現,而所贈送10點,顧客如欲實現此利益則必須有另一新的消費行為,此可視為公司下次銷貨時,給予客戶之銷貨折讓性質.
更具體而言,本次銷貨所附贈之贈點並非無償贈與(與一般累積點數可免費兌換贈品之性質不同),無需再認列合約負擔,屬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所述無須分攤之情形,故1000元全額列入銷貨收入,所贈送10點則以備註紀錄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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