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述欲買團購券犒賞員工,基本上應該是可以認在公司的「職工福利」費用科目哦,而這類直出通常不會放在營業成本,而是放在營業費用。現在的團購網通常都是有開立的,您只要注意記得取得合法憑證(發票)及不要超過列支限額即可。另外不能將相關費用取得的發票提去扣抵應業稅哦。另外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職核準則第81條「職工福利」供參: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
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
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
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
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
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
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
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
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
,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
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
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
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
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
取得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