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你好,因為統一發票的開立及取得應依照財政部頒定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辦理,因此和收付款時間偶有落差。如銷售貨物之營業,該表規定,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於發貨前已收貨款(預收或預付),應先行開立統銷售憑證(統一發票)。因此,以買賣業為例,如果已拿到發票而未付款,建應可以用「應付帳款」或「應付費用」科目入帳,即可解決您的問題。但若於收貨前已付款,屬預付貨款性質,依法令即應先行取得憑證,俟收到貨時,再沖銷預付貨款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