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丞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查核準則102條規定核實認定。
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受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將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萬一不幸發生災害損失,最好依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及取得之賠償金額分別如實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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