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依上述性質區分,如果屬於授課鐘點費則為薪資所得,就需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為演講鐘點費則屬18萬元以內免稅,若未申報並不會被處罰鍰。
依財政部650918台財稅第36317號函
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
因此如果有按時申報所得,非營利團體僅會被處以未依規定期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處以1,500元罰鍰。
若未申報,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均需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