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陳 先生/小姐您好!公司保留盈餘中有可分配本期稅後利益及累積盈餘皆可分配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營業盈餘分派之議案中說明向股東說明。依所得稅法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股東股息(不稱紅利)是公司完納稅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應發放給股東之金額。不管金額多寡都應依法發放。若因公司資金需求,不發現金股利可以發股票(盈餘轉增資)。否則,貴公司亦可保留未分配盈餘不發放股利,僅需於次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再繳納10未分配盈餘稅即可。若不發放股利,應取得或開會經股東同意書(會議記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