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一)勞保以臨時工投保薪資申報方式
[ 所謂臨時工,指的是未全月在職 (例如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其日薪乘以30日推算月薪,再對照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舉例說明:
僱用之員工,聘僱期間自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每月到工4次(每週三),每日1,500元,全月薪資6,000元,雇主可依下述兩種方式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
以全月方式計算投保薪資及保險費,雇主應於106年3月1日當日申報加保,並以全月薪資6,000元填報投保薪資,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歸級為11,100元,雇主並應於106年6月30日申報退保。
(2) 臨時工:
以日薪方式計算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員工每月到工4日(如每週三上工),則雇主分別於其到工當日申報加、退保(每月申報4次),並以日薪1,500元換算月薪(按日薪1,500元×30日=45,000元),投保薪資應申報為45,800元,保險費則每月計收4日。
(二)健保: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二、會計科目同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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