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白先生/小姐,您好!
以下先提供您法律規定條文及實例計算一則。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七條
{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
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
險人於次年收取。}
實例計算,供參考:
身份別 雇主
性名 甲先生
出資額 5,000,000
持股比例 50
股利淨額(A) 1,922,157
股東可扣抵稅額(B)=(A)*20.48 393,658
個人股東股可扣抵稅額(C)=(B)*50 196,829
股利總額(A)+(C)=(D) 2,118,986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投保金額12倍)(E) 1580400(131700*12)
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D)-(E)=(F) 538,586
補充保險費(F)*1.91 10,287
以上資料可以設計成EXCEL較容易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股東部分較為複雜,應考慮負責人是否有在公司投保健保。
若負責人未投保健保於公司,以其股利總額乘上保費費率(1.91),其積數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保費。若負責人有投保健保於公司,以其股利總額減去雇主之健保投保總額,其差額若為負值則不需繳交補充保費;若其差額為正數則應乘上保費費率(1.91),其積數即為公司應代扣代繳之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