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果未給勞工一例一休並非一定違法,例如公司未實施變形工時,則如12月份應給員工5天例假日及5天休息日,公司只給八天假期,少給2天如為休息日則屬於加班性質且需給半天(未滿四小時者)或一天(滿4小時者)之加班費,如是例假日則除非是不可抗力之情況外,不但違法勞基法會報處罰,還是要給員工加班費並再給予補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若 貴公司無符合變形工時之行業適用狀況時,一般公司應按周計算,有一日例假日及一日休息日,所以採用按月8日休假並未符合上述勞基法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