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盈餘係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且應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第112條及232條)。2.以106年度的盈餘分派來說,議案需經107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或股東同意(一般應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後,始可分派(即應付股利),至於實際發放日則視董事會(或董事)依公司資金調度狀況嗣後發放即可,但如未能及時107年12月31日前發放完畢,則依稅法規定需繳納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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