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按「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倘該名員工於公司任職未滿六個月,則 貴公司有權不同意該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是倘該名員工留職停薪申請未過,等於未完成留職停薪手續,則其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三日時,公司可引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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