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區分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收入是舊式傳統會計下的分類,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已不再強調區分非營業收入。參照相關規定--即可略窺其用意。如:
* 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四十條中規定「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列報】之【各單行】項目」中已沒有「非營業收入」這個項目。而併列【收入】一個項目中。
* 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第三條對「收入」定義為:因企業之【正常活動】所產生…。
2.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中也未明文排除中小企業依本身習慣及需要繼續使用「非營業收入」這個項目。
3.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釋: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服務費仍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4. 參酌上述說明,餐飲業收取服務費係【因企業之 正常活動 所產生…】、且金額高達正常收入的10%,仍宜列入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