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回覆如下:1.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2.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或限制之。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得轉讓。3.因此貴公司雖未發行股票,但股東仍可依第161條及第163條規定轉讓公司股份。4.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轉讓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5.股份轉讓金額無公司法第140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依據雙方協議金額。6.若未涉及董監事及經理人等公司登記事項,應不需再辦理變更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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