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會議餐費,屬於廣義的說明,例如上市櫃公司開股東會五個小時,中間休息喝咖啡吃點心的費用,為股東會會議餐費;如果有出口到國外,因品質問題在論飯店會議室討論的點心餐費,不屬於交際費,屬於品質會議餐費。
2.業務檢討會餐費,屬於狹義的說明,例如業務部針對上期業務的檢討及下期業務的安排而召開的會議,邊用餐邊討論,即為此項目。如果為跨部門的檢討,例如採購、製造、品管、業務一起作產銷檢討,亦為此項目。
3.金額多少,通常視出席人數、公司營業特性來決定其合理性。例如公司在新北,而會議地點在台東,是否與營業有關則有待確認。如果餐飲公司內部規章規定,每季要檢討產銷,而至其他類似餐廳用餐作實際考察,則屬於合理(不論金額大小)。
4.會議記錄是一定要的,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過程的照片,合法發票或收據...等,都是應該檢附的資料(不論是否要抵扣營業稅、不作為交際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2.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規定,營利事業列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在不超過最高標準限額內,應予認定;3.財政部75.5.8台稅二發字第7523449號函規定「業務檢討會餐費」係指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實務上建議檢附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及出席會議人次,供國稅局查核時佐證;4.「會議餐費」雖無明確解釋函令可資依據,惟提供上述合法憑證者,並檢附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及出席會議人次,其進項稅額應可扣抵銷項稅額,至少可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交際費;5.國稅局主要目的係對公司將高級餐廳之交際應酬或聚餐費用,偽裝為業務所需餐費;6.金額限制建議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規定之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