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若是有應稅加班費有申報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也就是說,勞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月在46小時以內,而且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補充說明,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放假日為執行職務而加班,其加班時數除了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限額外,所領取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機械製造公司的員工甲君12月份加班時數共計54小時,其中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稅,超過標準8小時之加班費必須要併入甲君的薪資所得課稅。不過,如果該超過標準8小時是屬於國定假日之加班時數,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平時計算員工之加班費時,應注意加班標準,如有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勿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以維護員工權益。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員工加班費屬於免稅範圍內不視為薪資所得,因此公司在計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不需計算免稅加班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