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下列規定,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非屬營利收入,不需扣繳。
【法令依據: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梲第861879100號函釋~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免稅】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
三、至於公寓大廈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存款利息,其已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前開管理委員會後,得專案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經查明後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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