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2.依據旨揭海外電商的銷貨及寄貨,涉及「寄承銷會計處理原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5款規定銷售代銷貨物,視為銷售以約定代銷價格申報及繳納營業稅;3.因此建議會計記帳處理如下:海外電商的銷貨分錄為Dr.寄銷品,Cr.存貨,Cr.現金(包括包裝費及保險費等);國內承銷商接受寄銷銷貨分錄為Dr.承銷品,Cr.現金(包括進口關稅及運費等),銷售代銷分錄為Dr.現金,Cr.承銷品,Cr.銷項稅額(依約定代銷價格計算之營業稅);會計報表日(結帳日)海外電商依據寄銷品科目及存貨(含代銷現金)編製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國內承銷商則依據代銷現金及承銷品科目編製佣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