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及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
3.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因此,貴 公司負責人若實際有兼任公司員工,並實際支薪,則可列報薪資,若僅為負責人投保勞保,但並未支薪,則不可列報薪資,但要注意的是,負責人的勞健保費屬員工負擔部分無法列為公司費用,若約定要由公司負擔者,則須視為員工薪資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負責人是否要列報薪資,建議是從負責人有無實際支領薪資的角度來衡量,如果有實際支領,當然就是需要列報薪資,無實際支領當然沒有所得,勞保只是公司組織有無成立參加勞工保險,享有勞工保險的保障,此應屬於不同層面的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