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當取得總公司的進貨發票時,借:進項稅額/貸:應付承銷稅款(2)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時,借:現金/貸:承銷品+銷項稅額(3)開立佣金發票給總公司時,借:現金或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貸:佣金收入+銷項稅額 (4)月底或年底結帳時,借:承銷品+應付承銷稅額/貸: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附帶一提,當您使用我建議的方式(這也是稅法規定跟國稅局建議的方式)開立發票的時候,您在五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收入調節表要將這份列入調節減除,以免虛增銷貨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正確的做法是,承銷方依照實際售價開給消費者發票,相同的發票項目跟金額要要求寄銷方開立給承銷方。
這樣的結果,以寄銷方來看,銷貨的事實藉由開立發票給承銷方的時候實現。
以承銷方來看,開給消費者的發票稅額與收到寄銷人的發票相互抵消,顯示僅為代銷關係,讓銷售結果不在承銷方處實現。
最後,承銷方開立一張代銷勞務費發票給寄銷方,顯示承銷方所賺取的勞務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