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應聘時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故正確計算勞工薪資為【月薪*當月實際工作天數(含例假日/休息日)/30】.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基準法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所定一日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因此,到離職未滿一月的員工,薪資計算方式應為:月薪*當月實際工作天數(含例假日、休息日)/3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就您所述,貴單位員工薪資型態係以月薪為計算基礎,而非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為計算基礎,在月薪型態之計算基礎上,每日薪資須維持一律,亦必須考慮員工到職後之例假日為到職員工所既得享有,所以就您所述計算方式:月薪*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當月工作天數,在以月薪型態為計算基礎下,此方法是不可行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