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增值稅屬於稅捐,不是土地成本。
2. 代書費要看是購入土地或出售土地所發生。購入土地的代書費應列為土地成本,直接以土地科目入帳。出售時的代書費,屬於營業費用項下的勞務費支出,不屬於土地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100年購入土地100萬,106年出售150萬,該筆土地交易可適用舊制(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適用新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若為新制,則列為所得稅費用)。因此,貴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作為土地收入之減項(分錄為:借:土地10萬/貸:現金或銀行存款10萬),至於出售土地之代書費,可做勞務費,並於計算土地免稅所得時列入出售土地成本項下減除(分錄為:借:勞務費2萬/貸:現金或銀行存款2萬)。因此出售之會計分錄建議如下處理:借:銀行存款150萬 貸:土地110萬 貸:處分資產增益 40萬,於結算申報時,列報之出售土地免稅所得為40萬-2萬=38萬。另關於固定資產表之表達:出售土地價款150萬-(原始取得土地成本100萬+出售之土地增值稅10萬)=處分財產增益40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出售土地時增值稅10萬、代書2萬,若當作出售土地的成本,會計分錄其實不好作,換個角度思考,增值稅及代書費,可視為出視土地收入的減少。
此時,會計分錄的表示建議如下:
借:現金 138萬
貸:土地 100萬
貸:處分資產利益 38萬
這樣的處理方法,在也方便固定資產變動表的編製。出售土地的成本,就還是維持100萬元,而處分土地收入的金額,就寫138萬,並附註說明138萬的金額,是出售合約與開立免稅發票金額的150萬(申報時附上合約及免稅發票影本佐證),減去土地增值稅10萬(附上收據影本佐證)及代書費2萬(附上收據影本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