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訂閱供製成產品所用的軟體費可檢視合約性質,是否與銷售量有直接關聯或明確歸屬之性質,若無則建議軟體費依合約期間平均分攤,開發人員薪資若可明確歸屬於特定產品之開發,可先列於資產科目,後續再於產品銷售時適當轉列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軟體成本可依合約開發期間,直接相關可明確歸屬的支出(所詢開發人員薪資)先暫列遞延費用項下,待軟體開發完成後依成本收入配合原則,將該軟體開發所發生之支出轉列該軟體開發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