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即歸入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嗣後如因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無需認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公司以「應付股利」科目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增列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縱逾請求權時效仍未支付股利,並不須轉列其他收入。依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5677號函,此未付之股利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即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付之股息、紅利,如因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無需列為公司其他收入課稅。說明︰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嗣後如因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得逕予轉列資本公積,無需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稅。(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5677號函);依前述函令,如股東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可轉列資本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