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應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二聯式統一發票得毋需填寫買受人,但實際上該發票係開給旅行社自己,不得做為營業申報之進項扣抵亦不得兌獎。2.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例如民宿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應非屬加值型營業稅之含稅額憑證,故不得做為營業申報之進項扣抵。3.至於中間商是否應開立發票,並非以其進貨對象或取得進項憑證而定,而是以中間商本身身分認定,除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一般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旅行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則須視該支出之性質,決定能否列為營業申報之進項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因此,二聯式發票無須填寫抬頭。2.按照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繳納當期營業稅。旅行業因為行業特性,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的團費,係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結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各團次食宿交通等支出取得之發票係屬代收轉付的範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因此,民宿業者或中間商提供給旅行社的統一發票均無法扣抵銷項稅額。另補充說明,民宿提供給旅行社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屬收據性質,而收據無法用來扣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