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但如屬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如為上述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情況,則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係可列舉扣除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但如屬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2.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經醫生建議為醫療需要,進一步檢查所支付之檢查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