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因此,公司發行新股之決議係董事會之職權,又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且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由前述公司法之相關條文可知,當公司有資金需求而有意發行新股時,首先要召開董事會並以特別決議行之,且可認購股份之順位依序為保留給員工認購之部分、原股東依據原持股比例認購之部分以及當前述二順位決定不認購時,由董事會(長)洽特定人認購之部分。
說明至此,大致其發行新股之法定程序依序條列如下:
1.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通常會同時決議認購時限、繳納股款時限及增資基準日等發行新股細節)。
2.開放員工及原股東認購。
3.當員工及原股東未足額認購時,由董事會(長)洽特定人認購。
4.如前述點2及3之認購結果,有股東希望以非現金對價來認購股份,則必須再次召開董事會來決議抵充數額。
5.認購股份之股東依繳納股款時限繳納股款。
6.委由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並出具報告。
7.將董事會議事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件主管機關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會建議委請專業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相關增資之規定,若公司欲將債權轉成股本,大致有以下程序:
1.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通常會同時決議認購時限、繳納股款時限及增資基準日等發行新股細節)。
2.開放員工及原股東認購。
3.當員工及原股東未足額認購時,由董事會(長)洽特定人認購。
4.如前述點2及3之認購結果,有股東希望以非現金對價來認購股份,則必須再次召開董事會來決議抵充數額。
5.認購股份之股東依繳納股款時限繳納股款。
6.委由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並出具報告。
7.將董事會議事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件主管機關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