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使用振興五倍券可否開立統一編號、報公帳?
1. 考量紙本五倍券係發予個人,期能達到促進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屬於個人消費性質;至於民眾使用自己的五倍券支付差旅費等消費,且要求收受五倍券之營業人於統一發票登載僱用機構之統一編號來報支公帳,有變相換現金之情事,削弱刺激消費的力道,企業或機關等僱用機構不應鼓勵此類行為。
2. 至於營業人使用五倍券再流通購買原物料等,依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收受五倍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
相關疑義可詳:https://twup.sme.gov.tw/5000/index.php?action=questions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2.五倍券視同現金,是一種支付工具,雖然由個人持有,但實務上,一般公司之報銷習慣可能由員工先行支付再向公司核銷,因此員工有可能使用五倍券或自己的信用卡先行消費再向公司請款,在此情形下,公司依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三聯式發票依法並無不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