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公司受贈股票,應按公允價值入帳。至於股權淨值及申報贈與税核定徵免認列金額,僅屬評價時申重要佐證。二、贈與人身分為股東者,可逕列「資本公積」;也因此不會存在於營所税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應税所得或未分配盈餘內。三、贈與人未具股東身分者,帳列「其他收入」,仍屬於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範圍;但贈與人非公司泫人而係自然人者,因巳依法申報贈與税得免納所得税,故於營所税申報時,可自行帳外調整減除。四、公司出售股票之成本,原則上與受贈股票時據以入帳之公允價值相同,除非後續曾作評價另有調整增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因此股東或非股東將財產(股票)無償贈與公司,是否應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乃取決於其之身分,若為自然人贈與,則免列入公司所得課稅;若為營利事業贈與,仍應列入受贈公司當年度之所得課稅。
2.依所得稅法第 66-9 條,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屬非股東之個人贈與公司之股票因屬其他收入,會計入公司損益,若未分配,仍會依所得稅法第 66-9 條加徵5% 稅額。
3.至於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於申報計算基本稅額時,其股票成本目前尚無解釋函令說明,但似可參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