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房東要求由公司代表簽約,則名義上租賃人為公司,及扣繳義務人亦為公司,如僅申報租金(扣繳)支出750,有協助他人逃漏稅之問題,建議應全額認列租金。
2.相關分錄如下:
支付外勞住宿費:
借:租金支出 3250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3250
註:如房東為法人應取得發票
支付薪資
借:薪資***
貸:代扣款2500
貸:銀行存款***
開立二聯式發票(向員工收取之租金(包括坐扣及補貼),則應開給發票報繳營業稅,帳列「其他收入」)。
借:代扣款2500
貸:租金支出或其他收入2381
貸:銷項稅額119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分錄帳列部分尚可,然公司代表簽約租金部分,扣繳義務人僅扣繳750(漏列2500元租賃所得),房東有漏列所得之情形。正確應扣繳3250元,申報調節租金加減項(代收代付部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