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分薪資及盈餘二個來說明
一、薪資:
(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也就是若負責人原則無薪資所得,若有兼任經理或職員,公司可認列薪資支出,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予負責人。
(二)、負責人需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薪資所得有20萬扣除額。
二、盈餘:
(一)、公司有盈餘,若分配予負責人(股東),則負責人需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負責人可自行選擇「28% 分開計稅」或「維持計入所得總額」,但可按股利8.5% 計算可抵減稅額,不過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之兩種方式。
(二)、公司有盈餘,若不分配予負責人(股東),則公司需繳納5% 未分配盈餘稅。
(三)、至於分配還是不分配比較省稅,則視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之稅率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是可以的。若負責人未領公司薪水,則個人綜所稅總額會沒有薪資所得,另外盈餘的部份,若公司有獲利,而未分配給持股的負責人,則未分配的盈餘會加徵5% 未分配盈餘稅,而負責人個人綜所稅也會因未分配盈餘沒有股利所得,整體而言,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vs列舉扣除額擇其一)-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額會因此較少,適用稅率有機會低,而繳較少的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