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係專營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則於財務報表依照權益法方式,於年底依照持股比例認列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增加投資帳面金額,因該筆為未實現損益,則稅務申報應調整剔除;於收到(國內)被投資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時,財務報表依照權益法方式減少對投資之帳面金額,然因該筆收入已實現故應帳外加計營業收入,並依照應免稅分攤辦法(全名: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計算後之免稅所得,再於申報書#58欄減除,以計算課稅所得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永隆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為控股公司,是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而投資收益總額應列為營業收入,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投資收益淨額再於第 58 欄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