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添購之家具、家電,建議列雜項購置即可,惟如有超過8萬元以上耐用年限超過二年,建議列固定資產-其他設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該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3、帳列固定資產或什項購置(8萬以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