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A方案基本沒問題。
2.關於B方案如所述,號召公司同仁作公益募捐,協會依照指定用途購入禮盒再將禮盒轉贈給募捐此方案的同仁,如所述之公益募捐似已違反 公益勸募條例第 8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以上所稱勸募團體,依第 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其他有關勸募行為之相關規定請詳-公益勸募條例,如違反相關規定會有相對應罰則,情節嚴重者,依第 29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另依第 21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綜上述以B方案言向同仁作公益募捐,購入禮盒後轉贈給募捐此方案的同仁,為非無相對應代價之捐贈(以同仁言),如以代收代付方式入帳是可避免上述第 8 條規定,惟稅法上規定以代收付前提為,代收轉付無差額,憑證載明原委託人(即同仁),,如未載明原委託人則需另開發票交付委託人,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如不符合上述說明僅能以帳列支出方式處理(如其他支出),惟屆時主管機關查核時,或受檢舉時, 貴協會或有可能違反勸募條例受罰,故其所募集之金錢及以該金錢所購入之物品流向安排是否符合規定宜慎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指定用途之捐贈,用於指定用途支出 ,帳列可以用其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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