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核定補繳營所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係當作補繳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建議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1584
貸:銀行存款/現金1584
2.112年提列的法定公積無須因補繳營所稅而做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首先應視核定通知書#421欄位是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的金額,如果沒有單純稅務核定,則直接於補繳營所稅年度列帳所得稅費用即可
如涉及#421稽徵機關核定調整金額,而且結算申報尚未辦理,則應評估
1.依核定調整短漏稅後金額列入113年五月申報111年未分配盈餘,並加徵5% 未分配盈餘稅,併同112年營所本稅繳納
2.帳載補估列未分配盈餘稅的分錄,即借所得稅費用,貸本期所得稅負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