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91年2月4日商字第09102014280號:一、按公司法第129條及第130條所規定,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之數額尚非屬公司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或相對記載事項。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尚毋庸於章程明訂數額,惟員工持有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購新股時,則公司應發行新股以供其認購之。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應行記載者,則從其規定。
另依公司法第 167-2 條第1項: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經濟部91年11月28日商字第09102270100號:按公司法第167條之1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二者。公司依本條規定買回股份之議案,僅須表明收買之數額及總金額,於法定限額內,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至同法第167條之2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暨發給員工認購權憑證等事宜。
故依上述函另意旨:所述 貴公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暨發給員工認購權憑證等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