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仍建議取得折讓單為妥,若仍取得對方開立之發票,建議入帳其他費用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價差折讓,建議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取得折讓單,依同法第 30 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
另依財政部87.8.19.台財稅第871960445號函:行為罰係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則其處罰期間一律為5年,無須視有無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定。
所述如雖無逃漏稅捐仍得處以行為罰。
如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如被查獲雙方皆有受罰之虞,故仍建議取得折讓單為宜。
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0 條第1項: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如對方堅持開立發票,建議以其他費用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