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公司帳上股東往來與累積虧損過高,可以用現金增資方式來償還股東往來。
2.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如上說明及按經濟部83年11月9日商221194號函說明: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餘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認購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發行新股時,尚不得未踐行前開規定,即逕行將全部發行新股總額,洽特定人認購。
有限公司則按公司法第 106 條: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現金增資之增資款存入公司戶,公司可以運用來償還公司負債,股東往來亦是公司負債。
2、現金增資認股,股東可以放棄認股,由特定人去認購,但須注意是否故意安排,由二等親認購,會有贈與問題(認購價與公司淨值差異,國稅局會認定贈與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