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詢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開條件之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調高薪資給付水準,可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薪資金額部分申請加成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例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等3人,每人每月加薪3,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108,000元(3,000元×3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81,000元(108,000元×75% )自所得額中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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