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1.所得稅法第34條資本支出係規定設備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時所得稅法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1.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及二年,2.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耐用年限超過二年鷹列為資本支出。
2.易言之,若貴企業之機器設備係超過八萬元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則可列為固定資產,但可提列折舊所以可參考商業會計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編製固定資產清冊並依企業政策及機器殘值及耐用年限提列折舊費用作為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費用扣除。
3.最近實施之IFRSs對固定資產訂有16號公報PPE,對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估列有些變化,建議可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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