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以簡單的例子和您說明:
設:甲公司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納營所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無保留盈餘,可扣抵稅額帳戶除103年度營所稅外餘額為0元,104年度決議103年度盈餘全數分配。
◎分配資訊:可分配盈餘(股利淨額)=83萬、稅扣比率上限:17萬/83萬=20.48%
【現行制度】
股利淨額=83萬元、可扣抵稅額=83萬元*20.48%=17萬元è股利總額=83萬元+17萬元=100萬元(實際可扣抵稅額比率為20.48%)
【未來制度】
股利淨額=83萬元、可扣抵稅額=83萬元*20.48%*1/2=8.5萬元è股利總額=83萬+8.5萬=91.5萬元(實際可扣抵稅額比率為10.24%)
此修正對邊際稅率高之投資人十分不利,簡單來說若甲公司為A君個人所持有,而其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為40%,在法令修正前後因該投資應納之稅額計算比較如下(概算不考慮累進差額):
【現行制度】
股利總額100萬元*40%-可扣抵稅額17萬元=應納稅額23萬元
【未來制度】
股利總額91.5萬元*40%-可扣抵稅額8.5萬元=應納稅額28.1萬元
由上述計算可得之,日後個人股東因盈餘分配而應納之綜所稅將有極大的增加,尤其是加上個人綜所最新45%級距後,交互影響會更大。如果想知道更詳細一點,可參考拙著:http://ppt.cc/1r-y,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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