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按照國稅局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負責人如係未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外籍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證件影本及同意書正本)。三、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商號者得免附)。四、負責人印章。五、居住地證明(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六、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及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七、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章程、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名冊各1份。八、合夥組織者,應檢附合夥契約副本1份。
然而若賣家經營初期,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八萬元或每月銷售勞務金額未達四萬元,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