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林先生/小姐您好 1.所謂公司登記驗資,係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如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2.準備下列資料交由會計師驗資後,由會計師出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1)銀行存摺 (2)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以現金為股款) (3)資本額變動表 (4)存款餘額證明 (5)預查核定書 (6)其他(依會計師之需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