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蔡先生/小姐
主要稅務差異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商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其淨利直接以營利所得歸屬股東,股東以綜所稅方式申報。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稅前淨利乘與17%,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前一年度有未分配盈餘者則需再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