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基本§1)2.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之營利事業(基本§3)一、規模狹小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特殊免稅機關: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二)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四、無納稅能力者: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五、未適用租稅減免,亦無免稅所得之營利事業。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個人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所得稅申報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的個人三、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之個人。(扣除額按物價指數調整)~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