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黃 先生/小姐您好
相關回覆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時,應依下列順序計算至不超過3公畝或7公畝為止,並將其超過部分予以扣除。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的戶籍所在地。
第(二)至(四)項的認定順序,是以長幼次序來決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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