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於每年結算時有盈餘,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可將盈餘分派給股東,董事會已開會決議,但遲遲不發放,已損害股東的權益,可訴請法院裁判解決。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分派盈餘時,股東即享有盈餘分派給付請求的權利,並可依此一請求權向公司要求按照股東會決議給付股東所應獲分配之股息或紅利。然而,目前於法律面而言,公司發放股息、紅利的時間並無明文規定,也沒有特別規定支付的期限,故實務上是由公司自行決定何時發放股息、紅利,而公司在股利分派案通過後,一般會再另行公告股利發放的日期,公司亦理應遵守其所公告的日期如期分派股息或發放紅利,如果公司未在指定日期分派或發放,則公司恐須負給付遲延的責任。另一方面,由於公司係由全體股東出資所組成,如果公司是因為特殊情況出現資金缺口,導致無法及時發放股利時,股東雖可向公司主張請求發放,或訴諸法院,但若因此造成公司資金短缺而營運無以為繼,則亦非全體股東所樂見。所以如何在維護股東主張權利的同時,亦兼顧公司未來的經營發展,確實不易。如果遭遇公司股利發放延遲的情形,除可向公司依法請求發放股利或訴諸法院外,也可向投資人保護中心進行申訴,並可親自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促使公司在不影響公司的營運狀況下,儘速發放股東所獲配的股利,以兼顧公司及股東權益的衡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關於股息及紅利應於何時發放,係公司自行決定問題,董事會如遲遲不予發放而損害股東權益時,應訴請法院裁判解決。
(經濟部66年5月20日商13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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