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提問所述方案一,會因股東間之建結,而生為公司間之關係企業,但較有獨立發展自主權能,並避免分擔經營風險,且可兼顧新加入單一公司股東之權益;而僅涉及關係企業移轉訂價之税務因應。
方案二會因公司間之連結,產生母子公司關係,涉及經營權控制與經營風險分擔、強化外在形象與債信強度、製造行銷管理運作效能、股東權益分配比例變動、财税務運作與財務報表合併編報等等較複雜問題之因應處理。至於税務方面,母公司獲配子公司股利雖得免課營所稅,但仍屬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範圍,尚無實質減免税或延緩納税效果。
因此,提問所擬兩方案各有其利弊得失,端視成立另一公司之經營策略、投資風險、資金籌募及股權結構異動對現在股東權益之影響等,交互分析評估得到共識後擇定之,即可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方案1係以正常方式另外設立公司,方案2係以轉投資方式成立BB公司,則BB公司之獲利分配予AA公司當年,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此方案下,AA公司分配之股利可以於被投資公司BB公司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時,才需要課稅。達到延緩繳稅之效果。
2.此兩方案皆屬可行,B方案具有租稅延緩效果,至於是否有其他缺點則須視個案狀況審酌考慮,非可一併視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