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依照法規規定,法人具有獨立人格,所以法人所欠債務,負責人原則上不用負責。
2. 惟這是法律規定,實務上常見有負責人將公私帳與私帳混用情形,此時會因為有公司混用狀況,法院會認為負責人已利用公私法人獨立的軀殼,因實質上已不獨立,所以要負責人負責的情形。
3. 公司目前停業,可以不宣告破產,繼續營業,但應向股東說明,取得股東支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勞保局墊償工資後向雇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因此勞保局請求償還對象為雇主(即公司),而非負責人,法律並沒有規定負責人須連帶賠償責任。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巷準用第211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違反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停業或復業並無排除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