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該外籍人士既然是員工,應該持有居留證,可以先判斷今年是否會住滿183天,如果超過183天,屬於境內居住居民,比照台灣人申報薪資情形,大多數屬於免扣繳。
2. 如果確定不會超過183天,就要依規定辦理扣繳。
3. 不確定是否居住183天,國稅局建議先辦扣繳,如之後符合183天,將已經扣繳稅額當成預繳稅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抵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王建棟
榮譽會計師
A:A:
如該外籍人士為「非居住者」,則依所得稅法§88Ⅳ授權財政部擬訂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Ⅴ規定,非居住者之其他所得,扣繳率為20%。復依所得稅法§92Ⅱ規定非居住者有§88所訂各類所得時(§88母法授權擬訂之子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參考法令如下: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1Ⅴ
5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第三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一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92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